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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史明洁、高越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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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学[201807


史明洁20岁,山东青岛人营销16-2班学生;

越,女,21岁,江苏徐州人,财会16-2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学期第一周史明洁、高越两名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史明洁、高越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