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2-06 浏览:132
经管院学[2017]21号
关于给予杨森、地力牙尔·吐达洪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杨森,男,21岁,江苏徐州人,社区16-1班学生;
地力牙尔·吐达洪,男,18岁,新疆霍城人,社区17-1班学生。
杨森同学在已有处分(经管院学[2016]14号文)警告的处分期内,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在宿舍内放有打火机,夜不归宿一次;地力牙尔·吐达洪在已有处分(苏建院学〔2017〕85号文)严重警告的处分期内,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旷课累计已达34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杨森、地力牙尔·吐达洪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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