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7]18号
关于给予吴云、崔一凡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吴云,女,21岁,江苏盐城人,财会15-4班学生;
崔一凡,女,18岁,江苏徐州人,财会17-4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十周,吴云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一周,崔一凡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电煮锅,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吴云、崔一凡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