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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吴云、崔一凡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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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学[201718

关于给予吴云、崔一凡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21岁,江苏盐城人财会15-4班学生;

崔一凡,女,18岁,江苏徐州人,财会17-4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学期第十周吴云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热得快;2017-2018学年第学期第十一周,崔一凡同学在宿舍内使用违章电器电煮锅,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吴云、崔一凡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