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7]17号
关于给予宋艳翠、李育蒴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宋艳翠,女,20岁,山东菏泽人,营销16-1班学生;
李育蒴,男,19岁,江苏徐州人,营销16-1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宋艳翠同学在实习期间旷课累计达32学时,一次夜不归宿;李育蒴同学旷课累计达35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宋艳翠、李育蒴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