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7]16号
关于给予阿不都拉·阿卜杜克里木、地力牙尔·吐达洪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
阿不都拉·阿卜杜克里木,男,21岁,新疆霍城人,社区17-1班学生;
地力牙尔·吐达洪,男,18岁,新疆霍城人,社区17-1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九至十周期间,阿不都拉·阿卜杜克里木、地力牙尔·吐达洪两名同学累计三个晚上擅自夜不归宿,在同学中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住校生夜间迟返、夜不归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阿不都拉·阿卜杜克里木、地力牙尔·吐达洪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