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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徐迪、吴鹏、张佳晨、尹传宇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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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学[201715

关于给予徐迪、吴鹏、张佳晨、尹传宇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迪,女,20岁,内蒙赤峰人,社区16-1班学生;

鹏,男,20岁,山东诸城人,社区16-1班学生;

张佳晨,男,20岁,江苏徐州人,酒店16-3班学生;

尹传宇,男,20岁,江苏徐州人,酒店16-3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徐迪同学旷课累计已达21学时以上,1次夜不归宿;吴鹏同学在已有处分(经管院学[201705号文)严重警告的情况下,旷课累计已达47学时;张佳晨同学旷课累计已达11学时以上,3次夜不归宿;尹传宇同学旷课累计已达13学时以上,3次夜不归宿,在同学中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住校生夜间迟返、夜不归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徐迪、吴鹏、张佳晨、尹传宇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