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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次数: 263


经管院学[201713


关于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邱颖倩19岁,内蒙古赤峰人酒店16-2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学期第六周邱颖倩同学累计两个晚上擅自夜不归宿,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住校生夜间迟返、夜不归宿管理办法》第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