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7]13号
关于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邱颖倩,女,19岁,内蒙古赤峰人,酒店16-2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六周,邱颖倩同学累计两个晚上擅自夜不归宿,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住校生夜间迟返、夜不归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经管院学[2017]13号
关于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邱颖倩,女,19岁,内蒙古赤峰人,酒店16-2班学生。
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第六周,邱颖倩同学累计两个晚上擅自夜不归宿,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住校生夜间迟返、夜不归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邱颖倩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