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工作桌面

关于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7-06-19
浏览次数: 2271

经管院学[201710

关于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的决定

洪湖19岁,贵州毕节人,财会16-2班学生;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开学至今,洪湖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40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洪湖同学记过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七年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