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6]12号
关于给予王颖、吴鹏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王颖,女,18岁,内蒙古人,社区16-1班学生;
吴鹏,男,19岁,山东潍坊人,社区16-1班学生;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王颖同学、吴鹏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9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王颖同学、吴鹏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