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院学[2016]10号
关于给予常博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常博,男,20岁,河南省虞城人,财会15-3班学生;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常博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5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常博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经管院学[2016]10号
关于给予常博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常博,男,20岁,河南省虞城人,财会15-3班学生;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开学至今,常博同学旷课均累计已达15学时,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常博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