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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孙庆庆、王嘉凯等四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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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学[2016] 06

关于给予孙庆庆、王嘉凯等四名同学处分的决定

沙木阿尔,男,21岁,新疆尼勒克人,社区14-1班学生;

孙庆庆,男,21岁,江苏连云港人,营销14-2班学生;

王嘉凯,男,21岁,江苏镇江人,营销14-2班学生;

张欣宇,男,21岁,江苏扬州人,营销14-2班学生;

2015-2016第二学期开学至今,沙木阿尔同学旷课累计已达21学时,孙庆庆、王嘉凯、张欣宇三位同学旷课累计已超30学时,以上四位同学在同学中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

为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沙木阿尔同学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孙庆庆、王嘉凯、张欣宇三位同学记过处分,对本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此决定。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