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文件
关于给予王嘉恺、张欣宇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经管院学〔2015〕9号
王嘉恺,男,20岁,营销14-2班学生;
张欣宇,男,20岁,营销14-2班学生;
王嘉恺同学自2015年3月9日开学以来,旷课累计已达15学时。张欣宇同学自2015年3月9日开学以来,旷课累计已达13学时。期间,辅导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劝说,并给予违纪预警,但王嘉恺和张欣宇同学并无悔改之意。
根据《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王嘉恺和张欣宇同学警告处分。
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