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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关于调、停课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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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管院发【2013】7号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程序,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针对教师的调、停课特进行如下规定:

1、教师不得私自调整上课时间或改为自习,教师之间不得私自更换上课时间,更不得私自更换上课教师。

2、正在任课教师,一般不安排公出,确需公出的应该尽量选择没课或者课少的时间;公出期间应该尽量安排教学团队中的其他教师代课,一般不安排上自习。

3任课期间教师不能因一般性私事要求调、停课,由于生病或者家中有急事确需调停课的,应该尽量安排教学团队中的其他教师代课,一般不安排上自习。

每学期任课教师因私事调课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

4调、停课应履行审批手续。请假1-5节,由教学副院长批准;5节课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教务处未批准前,任课教师仍然执行原计划。

5、任课老师如需调整上课地点(如到机房或者实训室等)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临时更换多媒体教室,需要在原教室黑板上注明更换地点。

6、一切课程调整,都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调课手续:调课教师本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并提出调课方案;先由系主任批准,再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审批后,由调课教师本人将调课结果在课前通知教学督导室和授课班级,并到学院教学秘书处登记备案;然后按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7、调、停课超过一周时,必须安排其他教师代课。

8、牵涉到其他教师的调课,必须经过有关教师及系主任同意,方可进行。调课人负责将教务处批准的调课结果通知其他有关教师。

9、外聘(校外)教师的调课由课程所属的教研室主任协助外聘教师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调课的手续。

10、任课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作为年终考核参考指标之一。情节严重的,作为教学事故上报学校。

经济管理与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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